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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人员可以现场监标吗?

财政部门人员能否现场监标的争议由来已久。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做法不一。

目前,业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财政部门人员能否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监督应属事后监督,并非现场监督。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在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职责,而不是财政部门的职责。87号令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关于“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的规定,也恰恰体现了对以往过于重视采购程序规范性的纠偏,故财政部门人员不得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该条的立法初衷并非禁止财政部门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实施监督,而是尽可能地避免评标委员会的独立、客观评审受到非法干预。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项目,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经得起考验,采购人、代理机构可视情况邀请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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