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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吗?如果不能参加,怎么办?

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以及87号令均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基于此,很多人认为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实则不然。

首先,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之所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主要初衷是为了实现分权制衡,促进廉政建设。但考虑到采购人或招标人毕竟是项目采购主体,为维护其正当权益,故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次,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最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进一步表明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属于采购人的权利。其言下之意是,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的,就不用出具授权函了。

采购人出于种种原因,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怎么办?第一,建议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第二,采购人放弃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缺额应由评审专家来替补,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来替补。替补的评审专家仍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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