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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3大铁律,废标天敌

1、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符合相关规定

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拟定的施工方案、市场价格信息等自主报价,但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要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具有强制性,不得优惠,不得参与市场竞争。再如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招标人暂定的,即使投标人认为不合理,也没有权利变动和修改,最后按实际价格结算付款。

2、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不低于成本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如果高于招标控制价即为废标,同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恶意地排挤竞争对手,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若投标报价有低于成本价的嫌疑时,投标人应根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作出书面说明,来说服评标委员会。

3、总价不能优惠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要与其组成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总计金额保持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的优惠、让利或降价,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均应体现在报价的过程中,即体现在可竞争性的综合单价中。如某一投标单位投标总价是5000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给招标人发函,声明按照原投标总价下浮3%作为新报价参与竞争,这种总价的优惠是不允许的。为了在众多竞争对手中争取中标,突然降价法的投标策略可以用,但价格的降低应体现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如降低管理费费率,利润率等,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这五部分费用相加的和即为总报价,应该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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