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随便更改。
更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更改无效甚至违法:
一、合法前提:必须有法定事由
1、招标文件修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该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此时,必须相应顺延开标时间。
2、重大变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管制)或非因招标人过错导致的意外事件(如开标场地突发不可用),致使招标活动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3、法定情形:如投标人少于3家需重新招标,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暂停等。
二、法定程序: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1、书面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法定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合理提前:必须在原定的开标时间至少3日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发出通知,给予投标人合理的反应时间。非依法必招项目也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
3、记录在案:更改通知及送达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三、禁止行为:这些更改是违规的
1、”暗改”不通知:仅在网站更新公告但不逐一通知投标人,或通知不到位。
2、临时口头通知:在开标前几分钟口头宣布更改,投标人无法有效准备。
3、为特定投标人”开后门”:因某个投标人未到或文件有问题,为等其而擅自推迟。
4、缩短法定时间:将开标时间提前,导致投标人准备时间被不合理压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