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参与某国有企业物资招标项目,我们提供的报价明细表中漏填了产品规格型号,但我们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上载有具体型号。请问该种情况下会被否决投标吗?
【答】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中,技术参数、产品规格型号、关键性能指标等通常被界定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从形式评审角度:案涉报价明细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明细表,漏填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属于投标文件格式不符,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形式评审环节予以否决。
从响应性评审角度:产品规格型号作为报价明细表中的核心商务参数,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缺失将导致无法验证投标报价与采购需求的匹配性,构成重大漏项,属于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尽管认证证书中载有型号,但该证书只是投标报价表的辅助证明材料,其本身并不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响应,不能代替投标报价表。所以,评标委员会亦应依法否决该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