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国有企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人。同时招标文件中约定“若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资格,则推荐该包剩余有效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文件审查会上,有审查专家指出该条约定等于变相指出中标候选人可以无限顺延,任何一个有效投标人均有可能成为中标人,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删除该约定。
请问,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资格后直接从剩余有效投标人中顺延,该规定是否具备合理性?
【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应遵循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从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确定的原则。
本案招标文件已明确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说明供招标人选择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仅有1名,倘若该名推荐的候选人丧失中标资格,则招标人无候选人可供选择,此时只能重新招标。
因此,本案例中招标人关于“若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资格,则推荐该包剩余有效投标人中评审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招标人应当删除该约定,同时实际发生此种情形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