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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已设标底 可否与最低投标方协商价格?

我是某单位采购部门的职工,我单位预招标一批货物,我公司有价格审计部门,他们会出具标底价,我单位控制一下单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总价最低家报价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开标时如果超出,该项单价执行标底价格,最低家同意后方可中标。整个评标过程设为暗标,请问各位老师这样是否合规合法?请老师解答一下,谢谢了,主要是在评标过程中对超出标底项的单价进行调整,最低家同意后再确定中标,是否可行?

【讲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总价最低家报价的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对超出标底项的单价进行调整的做法都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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