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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是否违法?

实践中,部分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开标评标现场,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对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业而言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必要,可以说就是一种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但由于此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明确是否其违法,在这些地方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也无可奈何。

不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强调了“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这一观点。其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据此可知,是否参加开标仪式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有权参加,也有权不参加;若不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这是因为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开标现场有录音录像设备,已经能够保证开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并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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