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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可不可以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即分散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成交商)无需支付专家评审费。

而且根据该条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因此,如果邀请的评审专家产生了交通费、差旅费等,也应由采购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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