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资金密集型领域,串通投标罪是高频刑事风险点,此类案件往往呈现主体多元、手段隐蔽、证据依赖度高的特点,给辩护工作带来不小挑战。作为辩护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辩点、依托司法实践案例提炼辩护思路,是提升辩护效果的关键。
本文立足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串通投标罪的有效辩点,拆解每类辩点的适用场景、辩护逻辑和案例支撑,为律师同行应对此类案件提供可落地的实操参考,助力精准发力、实现有效辩护。
一、明确串通投标罪的构罪边界(案例共识)
梳理多份入库案例后发现,法院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核心前提的是“同时满足行为要件、法益侵害要件、情节要件”,三者缺一不可——这也是辩护律师首先需要突破的关键点。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例共识,明确三个核心构罪要素:
1、行为要件:存在“实质性串通”,而非形式上的关联(如投标文件雷同不必然构成串通);
2、法益要件: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
3、情节要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中标金额4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二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等)。
实践中,多数有效辩护均围绕“否定上述任一要件”展开,以下结合具体入库案例,提炼5类高频有效辩点,附辩护思路和案例支撑,方便同行直接参考适用。
二、高频有效辩点(附入库案例+辩护思路)
辩点一:主体/行为定性之辩——非刑法意义上的“招投标”或“串通主体”
此类辩点的核心的是“否定构罪的前提”,即要么案涉活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招投标,要么当事人不属于适格的串通主体,本质是“无犯罪行为”的无罪辩护,成功率较高。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第1136号案例):张建军、刘祥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活动中串通竞买,控方以串通投标罪起诉,辩方提出“挂牌不属于招投标”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律师重点论证“挂牌出让”与“招标投标”的法律区别——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完整流程,而挂牌出让是土地出让的独立方式,仅需竞买人报价、挂牌人确认成交,二者法律依据、流程设计完全不同;同时提交《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证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罪,仅适用于“招投标活动”,挂牌活动中的串通竞买,不属于该罪的规制范围。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挂牌出让不属于招标投标,被告人的串通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最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
延伸适用场景:
1、案涉活动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挂牌、拍卖”等非招投标方式,即便存在串通,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当事人并非适格主体:如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参与串通决策、仅提供程序服务,或单位员工对串通行为无主管、参与权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案涉项目为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且无其他潜在投标人、未破坏竞争秩序,仅属行政违法(如民营企业内部采购,串通仅为完善手续)。
辩点二:主观故意之辩——无“串通谋利”的主观恶意,仅为正常商业沟通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需具有“排除其他投标人、使特定主体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目的。此类辩点的核心是“否定主观恶性”,即当事人的沟通行为属于正常商业往来,无串通故意,或对行为违法性存在合理认知偏差。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第1629号案例):浙江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控方指控被告人之间串通投标,提交了当事人见面、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辩方提出“无串通故意”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律师重点拆解控方提交的沟通证据——1、区分“正常商业沟通”与“串通共谋”:当事人微信沟通内容仅涉及市场行情、成本构成,未就投标报价、中标方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2、否定主观目的: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排除其他投标人、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其沟通行为是行业内正常的信息交流,而非串通共谋;3、补充行业惯例说明:当事人因行业习惯,存在常态化业务联络,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更无刑事犯罪的主观恶意。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指控的串通投标罪不成立。
延伸适用场景:
1、投标人之间仅讨论技术标准、工期等非报价内容,未涉及报价、中标约定;
2、招标方就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征求潜在投标人意见,属于正常程序,不构成串通;
3、当事人因行业潜规则、认知局限,错误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竞争策略(虽该抗辩成功率较低,但可结合主观恶性较小,争取量刑从宽)。
辩点三:客观行为之辩——无“实质性串通”,或行为未达法定标准
此类辩点的核心是“否定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即要么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串通投标模式,要么虽有轻微沟通,但未形成实质性串通,未破坏竞争秩序,本质是“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张某作为招标公司员工,操控评委打分,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控方以串通投标罪起诉;另一起关联案例中,辩方以“无实质性串通”为由辩护,获得法院支持。
辩护思路(有效辩护方向):1、否定“实质性串通”:若当事人仅存在借用资质、陪标行为,但未就投标报价达成一致,报价仍由各方独立决策,本质是“单一主体借用多个名义投标”,而非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2、区分“正常指导”与“串通操控”:如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投标提供技术指导,未涉及报价操控、内定中标,不构成串通;3、反驳“量身定制招标参数”指控:若招标文件修改是基于项目需求、技术优化,具有公开性、合理性,而非私下为特定投标人定制,不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
裁判要点(案例共识):法院认定“实质性串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干预了投标报价、中标结果,是否排除了公平竞争;仅有交往行为、非核心内容沟通,或正常程序调整,不构成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延伸适用场景:
1、仅有见面、聚餐等交往行为,无商讨报价、约定中标方的具体证据;
2、投标文件雷同系因共同委托同一技术咨询公司、使用相同成本测算软件,有合理解释,非串通所致;
3、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者的串通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辩点四:证据之辩——控方证据不足、证据链断裂(最高频有效辩点)
串通投标罪多为“私下串通”,缺乏书面协议,证据多依赖口供、电子数据(微信、邮件)、资金流水等,证据链易出现断裂。此类辩点的核心是“攻击控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否定证据效力,实现“疑罪从无”或罪轻辩护,是实践中最易突破的辩点。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控方以“投标人之间串通报价”起诉,提交了被告人口供、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辩方提出“证据不足、证据链断裂”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律师从三方面攻击控方证据:1、言词证据矛盾:被告人口供之间、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电子证据不合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程序不规范,未制作取证笔录、未进行完整性校验,无法证明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3、资金流水无关联性:控方提交的资金转账,无法证明与串通投标存在因果关系(实为正常业务往来),不能作为定罪依据;4、核心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之间就投标报价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无法形成“串通投标”的完整证据链。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控方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延伸适用场景:
1、控方仅依赖利害关系人的孤证(如未中标单位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
2、电子证据(微信、邮件、转账记录)提取、固定程序违法,或内容不完整、无法识别主体;
3、审计、评估报告等专业意见,计算方法不科学、数据基础不真实,无法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4、言词证据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后,核心证据灭失。
辩点五:量刑之辩——精准挖掘从宽情节,实现罪轻、缓刑辩护
若案件无法实现无罪辩护,精准挖掘量刑从宽情节,帮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缓刑,也是有效辩护的核心目标。结合入库案例,此类辩点的关键是“结合案件事实,匹配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重点突破以下方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兄弟二人在农村茶山经营管理权招标中,串通投标、威胁其他投标人,控方建议判处实刑,辩方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律师重点挖掘三大从宽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普通茶农,因法律意识淡薄、急于获得茶山经营权实施犯罪,无长期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认罪认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悔罪表现明显。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陪标费1.6万元),弥补村集体损失,获得村集体谅解;4、区分主从犯。明确王某甲系提议者、主导者,王某乙系参与者,辩护王某乙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从宽情节,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实现了罪刑相适应。
延伸适用场景:
1、从犯认定:对仅参与传达信息、辅助性工作(如制作标书、递交材料),未参与串通决策、未获利的当事人,辩护认定为从犯;
2、认罪认罚、坦白: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愿签署具结书;
3、悔罪表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罚金,弥补被害人或集体损失,获得谅解;
4、情节轻微:串通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因故未遂(如未中标),社会危害性较小;
5、关联犯罪剥离:若案件涉及行贿、伪造印章等关联犯罪,辩护区分罪名,避免量刑叠加。
三、律师同行实操建议(结合案例共识提炼)
结合上述入库案例及辩点分析,针对串通投标罪的辩护工作,给同行提4点实操建议,助力提升辩护效果:
1优先检索案例,精准定位辩点:接手案件后,优先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中同类案例,重点关注“同类案件的辩点采纳情况、裁判思路”,结合本案事实,锁定1-2个核心辩点(如证据不足、无主观故意),避免盲目辩护;
2、重点审查证据,突破证据短板: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是“证据”,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言词证据的一致性、专业意见的合理性,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通过否定证据效力,打破控方证据链;
3、区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仅违反《招标投标法》,属于行政违法(如陪标、投标文件雷同),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或无实质性串通,此时应重点辩护“不构成刑事犯罪”,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4、灵活搭配辩点,兼顾无罪与罪轻:庭审中,可同时搭配“无罪辩点+罪轻辩点”(如先辩护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同时备用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避免单一辩点失败后,无法实现有效辩护。
四、结语
串通投标罪的有效辩护,核心在于“立足案例、精准破局”——既要吃透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更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从主体、主观、客观、证据、量刑五个维度,挖掘案件的核心辩护点。
上述辩点均来自入库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实操性,同行可结合具体案件灵活适配、调整辩护思路。希望本文能为律师同行应对串通投标罪案件提供参考,助力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