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不行!中标结果一旦依法产生,就不能因为“不满意”就随意推翻。否则,不仅程序违法,还可能要赔钱担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双方就进入了“准合同”状态。如果采购人单方面反悔、不签合同或另选他人,属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重新采购呢?
只有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之一:投标不足3家、报价均超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因发生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注意!“对结果不满意”“觉得价格偏高”“更喜欢第二名”……这些都不属于法定废标理由!
项目废标时,才能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否则, 采购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举个例子:
某市采购办公家具,A公司以合理低价中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私下更倾向B公司(关系户),便以“对A公司样品质感不满意”为由,拒绝签合同,想重新招标。→ 这种做法完全违法!A公司可向财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签约;若因此耽误工期造成损失,还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想避免“中标后后悔”?关键在前期需求写清楚、评审标准定科学、过程全程守规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