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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标后发现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低于国家强制要求,是否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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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是一座教学楼(建筑面积1万平米)和校内桥梁(跨度25米)的施工。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投标单位。投标人A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业主单位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项目负责人需要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建造师执行资格。试问:此项目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分析】

本项目中标无效,需要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住建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结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对等级与工程规模的对应关系,本案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投标单位。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应依照规定设置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案中,第一,招标文件未按照国家强制要求设置资格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二,招标文件设置了低于国家强制要求的资格条件,导致本不该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了,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第三,中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相关影响已经造成。因此,本项目中标无效,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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