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国有企业高压开关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载明“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指出“所投产品须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单位甲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报告中开关柜的部分参数高于其投标产品技术方案中列明的参数,呈正偏离。请问,该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否决投标?
【案例分析】
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技术方案参数必须与型式试验报告参数完全一致”,否则这种“型式试验报告参数优于投标技术方案参数(正偏离)”的情况,通常不应当否决投标。
在高压开关柜等电力设备领域,行业惯例是“高参数报告覆盖低参数产品”。如果型式试验报告显示的开断电流、耐受电压等关键指标高于投标产品的设计值,说明该厂家具备生产更高标准产品的能力,其投标产品在较低参数下运行具有更高的安全裕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确立了评标活动的根本准则:评审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案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这是招标文件设定的底线要求。投标人甲提供的报告已经满足了此项要求,说明该产品已具备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也就不存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若评标委员会此时自行创设“参数必须绝对一致”的更高标准来评审,并据此否决,显然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也排斥限制了其他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