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企业下属若干分公司采用由同一厂家定制的信息系统平台开展业务,为保证系统平台正常运行,该企业计划采用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向原厂家采购1年期的设备修理和系统运维服务。采购方案审查会上,有专家提出,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方式,建议直接采购单价合同,合同期满后按照“中标单价*需求人签认过的工作量”结算。
【案情分析】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谈判、直接采购等方式,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协议一般只约定单价或者价格形成机制,而不约定数量和总价。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条件多次提供货物或者服务。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一是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需要预计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定期出现或者重复出现;二是由于采购标的的性质,对该采购标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紧急情况下出现。可以看出,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特点是采购标的出现的时间、数量在框架协议的采购时点并不确定。
本案例的采购标的是设备修理和系统运维服务,在1年的服务期内,信息系统可能出现硬件损坏、软件出错等需要运维修理的情况,也可能全年运行稳定不发生运维,满足采购标的出现的时间、数量不确定的特点,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单价合同虽然按照“中标单价*需求人签认过的工作量”来结算,但采购时是提供预估工作量供投标人报价的,投标人会根据预估工作量的大小来调整报价策略,例如预估工作量较大时投标人会为了中标而报出更实惠的价格。这就要求预估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量差距不能过大。对于本案例这种工作量无法预估的采购标的,不适用单价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