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变电站土建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商,招标金额为98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按实计量,依据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造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费率作为结算价;其中材料、设备费,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请问,设备按此约定进行结算是否合适?
【分析】
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一般称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主要包括通用性材料,比如钢筋、混凝土等,并不包含设备费。本案中,设备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只能参照市场价协商确定,但是这个做法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
本案设备费虽未明示为“暂估价”,但其本质符合暂估价的构成要件:(1)价格不确定:招标时设备价格无法确定,需后续参照市场价;(2)未参与投标竞争: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时仅填报费率,设备价格本身未纳入报价竞争。应视为一种隐性暂估价。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综上所述,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当将设备费作为暂估价。若设备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则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设备另行组织招标;若设备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则可通过合同约定的非招标流程确定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