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针对9名评标专家,就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作出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显示:蒙自市中医医院发热门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至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但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验证码。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以投标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未附验证码无法验证真伪为由予以否决投标。投标人遂提起投诉,评标专家辩称,《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明确要求审计报告要备案附验证码,我们是依法评审。
请问,评标专家所言是否具备合理性?
【分析】
评标专家所言不具备合理性。
一、评标专家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该条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于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专家不得将其作为评审依据。
案涉招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并未要求提供验证码,评标专家自行引入该标准,并以投标人未提供验证码为由予以否决投标,这属于典型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二、法律、行政法规也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除此之外的“法”应当是已纳入招标文件的法,而非任何效力层级的法
评标专家将其依据(财会[2023]15号)评审理解为“依法评审”,这是对依法评审的曲解。《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款确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的强制性。招标采购过程为合同订立的过程,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自然受上述条款规制。也就是说,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所以相关采购主体必须遵守,包括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等。具体来说,以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为例,即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未写入招标文件,也应成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案涉《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在效力层级上只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除非招标人将其载入招标文件中,否则不应成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对案涉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启示】
倘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瑕疵或与某些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尽一致,正确的做法不是自行引用外部文件进行否决,而应停止评标,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