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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时在一个标包中同时上传了其他标包的技术文件能予以否决吗?

【案情描述】

某国有企业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某投标人在标包2的投标文件中,除了上传包2的技术文件外,同时还上传了该分标的包7、包8和包9的技术文件。对此情形是否应当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之间出现分歧:部分专家认为该投标人虽然在包2中上传了4个标包的技术方案,但四个技术方案均以标包号进行了命名,只要对号入座仅对其中“包2”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就可以了,至于其他3份技术文件可以忽略,但也有专家认为,该投标人在一个标包中上传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应予以否决。

请问,投标单位在一个标包中上传了无关其他标包的技术文件能予以否决吗?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应直接否决其投标,除非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触碰“评审无法进行”的底线。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该条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就本案而言,投标人虽然多传了文件,但只要针对“标包2”的实质性内容(技术方案、报价、资格证明等)是完整且唯一的,那么多出的包7、8、9文件属于“无关信息”或“冗余信息”。倘若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在单一标包中上传无关文件,并将其列为否决条款,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倘若招标文件并无上述规定,则不应直接否决投标。

有观点认为,案涉投标人在已经提供本项目标包技术文件的情况下,还提供了其他标包的技术文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进而认为应当以此为由予以否决投标。该观点是对上述条款的扩大解释。上述条款旨在防止投标人针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提交多个竞争性方案,从而干扰评审、谋取不正当优势,即予以否决的核心点在于投标人提交的多个竞争方案/技术文件针对的是同一个招标项目,该种解释符合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编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的避免因实施方案不唯一导致的无法评标与不公平竞争的精神。

案涉投标人虽然提供了不止一份技术文件,但很明显,其他的技术文件并非对应本招标项目,因此也并不会给评标委员会造成无法评标的困境,同时该类无关的冗余信息也并未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以不应直接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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