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施工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提供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已过有效期,但在业绩证明材料中又发现,投标人A在资质证书过期后又签订并完成了一个施工项目,评标专家推测认为既然投标人A能继续签订新合同,可证明其资质证书应当是有效的,于是申请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投标人A的资质证书确实一直有效,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书其实是延续注册之前的老证书。
据悉,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有专家提出,投标人A提交的资质证书扫描件虽已过有效期,但通过官方平台查询的实际状态是有效的,应当以事实为准,不能否决;另有专家持相反意见,认为查询行为属于对投标文件瑕疵的“事后补正”,不能采纳。
问题引出:纸质资质证书和电子查询证书不一致,该如何应对?
【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要约的载体,其内容在投标截止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替换,因此,投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直接且唯一的依据。本案中,投标人A提交过期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在形式上已构成了“未提供合格有效的证明文件”,即便通过官方平台查询资质证书实际状态是有效的,评标委员会也无权因为同情或推测,从而接受一份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允许此类情况通过,将破坏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变相鼓励投标人粗制滥造投标文件,并对那些认真检查、确保文件完整有效的投标人不公。因此,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