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启动了《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工作。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并原则通过该草案,标志着修法进程进入关键阶段。本文以2019年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对修法可能带来的重大变革进行梳理与展望。
1.重新界定必须招标范围,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以资金来源作为必须招标范围的主要依据。
修订草案中删去了第三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描述,一旦新招标投标法明确采用,则原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也将没有实际运用意义。
2.扩大并压实招标人自主权与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扩大的同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这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文件要求一致,但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但未能配套提供支付担保,鉴于大部分项目已有预付款以及建筑工人工资保障条款,本条是否会最终以法律形式落地实施,可以保持关注,但市场主体尤其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提前做好对等担保的准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而特殊招标项目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外部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进一步便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有别于原有的“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外,提供了“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三个选项,让招标人结合项目紧急程度以及现有的投标情况拥有更大的决策空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而导致招标人解除合同的,在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重新招标,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中标人签订合同,兼顾了公平、项目实施效率与经济效益。
3.优化程序提升效率,打击“异常低价”竞争。
根据项目特点对不同项目情况,分别规定程序性事项,提高招标效率。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提出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审查办法;根据实际中存在的重复性采购以及同类采购提出集中资格审查或者集中招标;对于需要向市场征集技术、经济需求建议的项目提出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缩短了编制投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限;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必招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考虑实践中确认“低于成本的报价”中的成本价指的是投标人的个体成本而非社会成本,因此很难被实际认定。本次修改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具体将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方式进行集体判断,更有利于规范市场恶性竞争。
4.全面推行电子化,强化全过程信息公开与监督,提高招标全流程监督覆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计划并在规定的媒介公布、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中标人公示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本次《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其核心思路是“放权、提效、透明、严管” :在放松前端管制、赋予市场更多活力的同时,通过电子化、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相关市场主体,尤其是招标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有必要提前研究、深刻理解这些变革方向,为法律正式施行做好充分准备。
声明:本文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声明: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