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5年实施评定分离的1054个工程项目中,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中标率高达43.36%,而综合评分最高的候选人中标率仅为12.90%——评标与定标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脱节?
为深入观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的政策实施效果,本文专门对该通知自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的招标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
“评定分离”制度在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逐步推广,其核心在于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单一权力拆分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两个环节,赋予招标人更大的择优自主权。四川省作为评定分离改革的前沿阵地,2025年共实施评定分离项目1054个。通过对这些项目定标结果与评标结果的关联分析,一组引人深思的数据浮出水面。
一、核心数据:四种定标情形分布
为清晰呈现定标规律,我们将所有项目分为四类:
A类:定标候选人中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B类:定标候选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C类:定标候选人中报价最低且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同时具备两项优势)
D类: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其他可非量化指标中标
详细统计数据如下表:

二、数据解读:评标高分≠定标胜出
1. 评标第一名的“失宠”
综合评分最高的候选人最终中标比例仅占12.90%。这意味着在近九成的项目中,招标人并未选择评标委员会打分最高的投标人。评标环节的“技术优胜者”在定标环节并未获得明显优势,评标结果对定标的参考作用相当有限。
2. 最低价中标占据半壁江山
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中标比例高达43.36%,若加上同时满足最低价与最高分的C类项目(13.38%),最低价相关的中标率合计达到56.74%。这一数据清晰地表明:在评定分离模式下,价格因素仍是招标人定标时最倚重的量化指标。尤其在当前财政资金紧张、降本增效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选择最低报价具有直观的经济合理性。
3. “性价比最优”未成主流
既是最低价又是最高分的“双优”候选人中标率仅13.38%。这说明同时具备价格优势和技术优势的投标人并不常见,或者说招标人并未刻意追求所谓“性价比最优”。当最低价与最高分冲突时,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低价而非高分。
4. 三成项目依赖其他可量化指标
30.36%的项目中标人既非最高分、也非最低价,也未同时具备两项优势。这一比例值得深挖。可能的决定因素包括:
业绩实力:类似项目经验更丰富
信用评价:企业信用分更高
履约评价:过往合作满意度
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更优
本地贡献:纳税、就业等地方性考量
这30%的空间恰恰体现了评定分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灵活设置定标因素,而非简单套用评标分数。
三、现象透视:定标权回归后的市场逻辑
1. 评标与定标的“两张皮”:灰色产业链的终结?
评定分离改革后,评标委员会从“决策者”退为“推荐者”,其给出的分数与排名不再具有决定性。数据显示,超过87%的项目未选择评标第一名——这意味着,即便在评标环节拿到技术标最高分,也远非胜券在握。
这一变化带来的隐性红利常被忽视:过去那种“搞定评标委员会就等于搞定项目”的潜规则,正在失去生存土壤。在传统模式下,投标人往往不惜重金“围猎”业主代表与抽取的评标专家,四川省内甚至形成了一条围绕评标环节的灰色产业链——从专家信息泄露、围标串标到事后利益输送,屡禁不止(2025年四川省处罚221名评标专家,具体数据见“2025年四川省工程施工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报告”具体章节的详细分析)。而在评定分离模式下,即便评标被“运作”成第一名,招标人仍可在定标环节一票否决。投入巨大成本搞定评标专家,却无法保证中标,这笔“投资”的边际收益急剧归零。
于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摆在所有投标人面前:今后,还有多少人愿意花费昔日那般高昂的代价,去“搞定”一个已不再掌握最终决定权的评标委员会? 从这个角度看,评定分离带来的不仅是定标权的回归,更是对招投标领域腐败链条的一次釜底抽薪。
2. 最低价中标:业主的“审计避险”新策略?
43.36%的项目选择了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这一数字稳居各类定标因素之首。然而,若仔细审视定标候选人的报价分布便会发现:进入定标名单的三家企业,经过评标阶段的筛选,其报价差距通常已十分有限,往往仅在百分之几的区间内浮动。换言之,选择“最低价”与选择“次低价”或“第三低价”在工程造价上的实际差异,远不足以对项目总投资产生决定性影响。
既然如此,为何仍有四成以上的招标人执意选择最低价?一个不容忽视的动机是:审计风险规避。
在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环境下,一旦项目决算超概算、造价被质疑偏高,审计部门首先要追溯定标环节的决策依据。若招标人选中的是报价次高甚至最高的候选人,一旦被审计追问“为何不选更低价者”,往往难以自证清白。而选择最低价,则天然具备“降本增效”的政治正确性——即便后期发生变更、洽商导致最终造价反超,审计追责时招标人也极易以“定标时已选择了最经济的方案”作为免责盾牌。
这是否正在演变为一种新的“不作为”惯性? 当招标人将“风险最低”置于“项目最优”之上,定标行为便在无形中从择优转向避责。低价不再是择优的手段,而成了免责的护身符。如何引导招标人从“怕审计”转向“敢择优”,是评定分离深化改革必须直面的制度命题。
3. 定标因素的模糊地带:新型权力腐败的温床?
30.36%的项目既非最高分中标、亦非最低价中标、更非二者兼得。这一占比超三成的“其他可量化指标”中标情形,既体现了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灵活定标的制度弹性,也暴露出定标环节难以忽视的主观性与不透明性。
当前实践中,不少招标人的定标规则停留于笼统表述,例如“综合考虑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服务便捷性等因素”。哪些因素在决策中占据了多大权重?不同因素之间的优先次序如何?同一因素内不同投标人的得分差异源自何处? 这些问题在多数定标报告中语焉不详。而模糊,恰是权力寻租的温床。
更值得警惕的是,评定分离原本旨在遏制评标环节的腐败,但若定标环节缺乏透明机制,腐败完全可能从“评标端”平移至“定标端”。少数招标人完全可以在不违反任何明示规则的前提下,以“综合考量”之名,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一套看似公允的定标指标,再以“定标委员会投标决策”为由规避监督。这是评标腐败被抑制后,可能出现的“新型权力腐败”隐患。
对此,制度回应应当是及时而明确的:是否可以考虑强制要求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示时,同步公开详细的定标要素量化打分表或比选记录? 让每一项决策都有据可查、有源可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当定标指标、权重、赋分过程全部置于公开监督之下,“评定分离”才能从程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避免从一个封闭系统走入另一个封闭系统。
四、趋势展望与建议
1. 细化定标因素公示:建议强制要求招标人在定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定标因素、权重及比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2. 强化评标结果参考作用:可探索评标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优势排序+风险提示”双重评价,为招标人提供更精准的决策支撑。
3. 分类施策差异化定标:技术复杂的项目应侧重施工方案与企业业绩;通用性强的项目可适度倾向低价;民生工程、应急工程应重点考察履约信誉。
评定分离不是目的,择优定标才是初心。四川省2025年的数据为我们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图景:招标人正在用行动重新定义“择优”的标准——价格权重显著上升,技术评价相对弱化,多元指标并行博弈。这一趋势既是市场理性的体现,也暗藏质量隐忧。唯有在“放权”与“规范”之间找准平衡,评定分离改革才能真正实现“评得公正、定得精准”的改革愿景。
(本文数据来源:《2025年四川省工程施工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