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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晚于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应被否决投标?

【问】

我公司参与某国有企业招标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我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是由于笔误,签署日期误写为2025年12月11日,请问,该种情况下会被否决投标吗?

【答】

除非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否则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与签署日期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及其生效的法定条件。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其代表代理人本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意思表示,并经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中的签署日期主要起到记录和证明的作用,其与该授权委托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无直接关联。

案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于投标截止日前完成了递交,一份“签署日期”为12月11日的文件,却在12月10日被提交,其合理的解释是笔误,而该笔误并不能改变授权意思表示已于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并生效这一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在招标文件未作额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的法定效力与其签署日期并无直接关联,案涉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晚于投标截止日期的,不应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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