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参与某项目投标,因投标文件准备仓促,发现部分页面加盖了单位公章,部分页面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请问,投标文件中混用单位公章与投标专用章会被否决投标吗?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一般情况下,此处的盖章指的是加盖单位公章,所以在招标文件未作额外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属于盖章无效,应当否决投标。
存在招标文件允许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情形,但往往会强调“使用投标专用章的,应附有效的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该种情况下,对于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是否附有与公章同等效力的说明材料,如无该项说明材料,则盖章无效,应当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应严格响应,评标委员会亦应以此为依据进行评审。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混用单位公章与投标专用章是否会被否决投标的情形,具体应视招标文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