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参与某国有企业办公楼保洁服务项目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配置人数有明确要求。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后发现,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最低人力成本总额约为110万元,但我们提供的投标报价为90万元,低于上述测算成本。有专家建议直接按照“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为由否决投标。
请问,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专家按照最低工资测算的成本,是否应当否决投标?
【答】
在作业人员数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投标报价低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成本,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当否决投标。
作业人员的成本与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案涉招标文件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配置人数已有明确要求,说明人员数量下限已经确定,此时可以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最低成本,这是法定要求的最低人均工资。无论哪个投标人,其个别成本均不应低于该最低成本。
投标报价的成本组成不仅限于人力资源,还包括材料费、管理费、税金等。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投标单位的报价至少应高于根据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后的人力资源成本,但是案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尚不足人力资源成本,明显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为由否决该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