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代理机构X公司接受某学院委托,组织开展某学院图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活动。参加本次公开招标的有A公司等16家单位。
2023年10月23日,财政部门收到自然人z某举报信,举报A公司提供的出版社授权书造假。经向相关出版社询问,相关出版社未向A公司出具授权书。
处理结果
经审查,A公司提供的某出版社授权书为虚假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经综合研判,财政部门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为重点查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